隨著人工智能、圖像處理和計算機視覺技術的飛速發展,人臉識別技術在經濟社會各領域廣泛應用,其便捷性和高效性為數字化轉型提供了有力支撐,但同時也帶來了不少安全隱患和倫理挑戰。近日,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、公安部聯合公布了《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針對人臉識別技術的應用提出了系統化的規范指引,旨在應對人臉識別技術濫用,完善治理機制,保護個人信息權益,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。
一、《辦法》出臺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
第一,促進人臉識別技術的合法使用,降低安全風險。人臉識別技術作為一種生物特征識別技術,具有其獨特的安全風險。人臉信息具有唯一性和終身性,一旦泄露,無法像密碼那樣更改,危害更為持久和嚴重。《辦法》的出臺為人臉識別技術的應用劃定了法治紅線和倫理要求,通過建立健全人臉識別技術應用的規則體系,有效平衡了技術創新與安全風險防控的關系,既保障了技術正向發展的動力,又為防范人臉信息泄露、濫用等風險提供了制度保障,推動人臉識別技術在法律規制下健康有序發展。
第二,明確人臉識別技術的非強制原則,防止技術濫用。近年來,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呈現泛濫趨勢,從樓宇出入到消費支付,“被刷臉”現象日益普遍。特別在商業場所,一些經營者以提升服務體驗為名,實則通過人臉信息進行精準畫像和行為分析,侵犯個人隱私權益。《辦法》規定實現相同目的或者達到同等業務要求,存在其他非人臉識別技術方式的,不得將人臉識別技術作為唯一驗證方式,有助于糾正技術應用中的過度依賴和擴張現象,避免技術被濫用于非必要領域,減輕公眾在日常生活中的“被刷臉”負擔,實現技術應用與基本權利保護的平衡,為構建健康的數字生態環境奠定基礎。
第三,細化個人信息保護法律規范,提升保護水平。作為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,《辦法》針對人臉信息這一特殊敏感個人信息的保護需求,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了法律規范。通過構建專門的制度安排和操作指引,《辦法》彌補了現有法律在應對新興技術應用方面的不足,也為應對未來可能出現的新型技術挑戰提供了可借鑒的制度經驗,體現了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治建設系統化水平。
二、《辦法》有利于推動人臉識別技術應用的規范發展
第一,明確基本原則,劃定人臉識別合法基線。《辦法》明確規定了人臉識別技術應用的基本原則,為整個規范體系奠定了堅實基礎。其一,只有滿足“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”的基本條件,才能應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,而且應當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,并實施嚴格保護措施。其二,明確實現相同目的或者達到同等業務要求,存在其他非人臉識別技術方式的,不得將人臉識別技術作為唯一驗證方式,避免過度依賴人臉識別技術。其三,重申了“單獨同意”原則,基于個人同意處理人臉信息的,應當取得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、明確作出的單獨同意。這些基本原則共同構成了人臉識別技術應用的規范框架,明確國家對人臉識別技術應用的基礎導向。
第二,細化應用場景要求,為實踐提供明確指引。《辦法》針對人臉識別技術在現實生活中的典型應用場景,提供了清晰具體的操作指南。在公共場所中,安裝人臉識別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,依法合理確定人臉信息采集區域,并設置顯著提示標識。在日常生活中,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賓館客房、公共浴室、公共更衣室、公共衛生間等公共場所中的私密空間內部安裝人臉識別設備。同時規定,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辦理業務、提升服務質量等為由,誤導、欺詐、脅迫個人接受人臉識別技術驗證個人身份。對人臉識別技術應用的場景化要求直接回應了公眾對“被刷臉”的擔憂,為各行業落實人臉識別技術合規應用提供了實操性指引,精準劃定了人臉識別技術的應用邊界。
第三,多元化治理機制,推動主體合規履責。《辦法》構建了包括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、備案管理、系統安全要求等多種治理機制,為個人信息處理者履行合規義務提供了系統性指引。通過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機制,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事前評估處理活動的合法性和風險;通過備案制度,增強個人信息處理者責任意識并便于監管部門開展監督;通過數據加密、入侵檢測和防御等要求,促進個人信息處理者持續改進安全策略和保護措施。多元化的規制工具相互配合、互為補充,為企業提供了清晰的合規路徑,有利于促進相關主體更好地履行合法應用人臉識別技術、保護人臉信息的法定義務。
《辦法》體現了精準施策的理念,既考慮了人臉識別技術應用的實際需求,又針對高風險情形設置了相應的保護措施,明確了應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的具體規則,實現了安全保障與技術應用的平衡。《辦法》的出臺,將有效規范人臉識別技術的應用,切實保障公民個人信息權益,為人臉識別技術的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。(作者:周輝 中國法學會網絡與信息法學研究會常務副秘書長)